深松蓄电池12V32AH专业代理商
深松蓄电池密封原理
SENRY电池采用超细玻璃纤维隔膜,不饱和吸附电解液,氧气容易向负极扩散,能安全有效地工作。特殊的板栅合金使电池的自放电很小。如果万一出现严重过充,过量的氧气将通过安全阀排出而保护了电池的安全,同时安全阀将防止空气进入电池。
蓄电池在充电末期或过充电时将首先在正极产生氧气;
产生的氧气通过隔膜孔隙到达负极表面还原成水;
负极在进一步的充电中硫酸铅还原成海绵状铅;
由于负极在充电末期与氧气反应的去极化作用,抑制了氢气的析出,而正极析出的氧气又被负极吸收,从而使蓄电池内压不会进一步升高,蓄电池可以保证密封运行。
使用环境与安全
SENRY电池使用在自然通风良好,环境温度较好在20±10℃的工作场所。
SENRY电池在下列条件下使用将十分安全:导电连接良好,不严重过充,热源不直接辐射,保持自然通风。
安装注意事项
蓄电池应离开热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地方,其安全距离应大于0.5m。
蓄电池应避免阳光直射,不能置于大量放射性、红外线辐射、紫外线辐射、有机溶剂气体和腐蚀气体的环境中。
安装地面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由于电池组件电压较高,存在电击危险,因此在装卸导电连接条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安装或搬运电池时应戴绝缘手套、围裙和防护眼镜。电池在安装搬运过程中,只能使用吊带,不能使用钢丝绳等。
脏污的连接条或不紧密的连接均可引起电池打火,甚至损坏电池组,因此安装时应仔细检查并清除连接条上的脏污,拧紧连接条。
不同容量、不同性能的蓄电池不能互连使用,安装末端连接件和导通电池系统前,应认真检查电池系统的总电压和正、负极,以保证安装正确。
电池外壳,不能使用有机溶剂清洗,不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电池火灾,可用四氯化碳之类的灭火器具。
蓄电池与充电器或负载连接时,电路开关应位于“断开”位置,并保证连接正确:蓄电池的正极与充电器的正极连接,负极与负极连接。
本公司所配用的标准电缆有一定的承载能力:
70mm2电缆,电池组长期运行单根电缆较大载流量应不大于220A/根;50mm2电缆,电池组长期运行单根电缆较大载流量应不大于170A/根;
35mm2电缆,电池组长期运行单根电缆较大载流量应不大于130A/根。
在使用我司配线时,请注意不要超过以上额定值,如有特殊需求,请与我公司联系
运输、储存
由于有的电池重量较重,必需注意运输工具的选用,严禁翻滚和摔掷有包装箱的电池组
搬运电池时不要触动极柱和安全阀。
蓄电池为带液荷电出厂,运输中应防止电池短路。
电池在安装前可在0~35℃的环境下存放,但存放不能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储存期的电池应充电维护,存放地点应清洁、通风、干燥。
使用与注意事项
蓄电池荷电出厂,从出厂到安装使用,电池容量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若时间较长,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补充充电。如果蓄电池储存期不超过一年,在恒压2.27V/只的条件下充电5天。如果蓄电池储存期为1~2年,在恒压2.33V/只条件下充电5天。
蓄电池浮充使用时,应保证每个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值为2.25~2.30V,如果浮充电压高于或低于这一范围,则将会减少电池容量或寿命。
当蓄电池浮充运行时,蓄电池单体电池电压不应低于2.20V,如单体电压低于2.20V,则需进行均衡充电。均衡充电的方法为:充电电压2.35V/只,充电时间12小时。
蓄电池循环使用时,在放电后采用恒压限流充电。充电电压为2.35~2.45V/只,较大电流不大于0.25C10。具体充电方法为:先用不大于上述较大电流值的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待充电到单体平均电压升到2.35~2.45V时改用平均单体电压为2.35~2.45V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结束。
电池循环使用时充电完全的标志: 在上述限流恒压条件下进行充电,其充足电的标志,可以在以下两条中任选一条作为判断依据:
充电时间18~24小时(非深放电时间可短)
充电末期连续三小时充电电流值不变化。
恒压2.35~2.45V充电的电压值,是环境温度为25℃的规定值。当环境温度高于25℃时,充电电压要相应降低,防止造成过充电。当环境温度低于25℃时,充电电压应提高,以防止充电不足。通常降低或提高的幅度为每变化1℃每个单体增减0.005V。
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再充电,若放电后的蓄电池搁置时间太长,即使再充电也不能恢复其原容量。
电池使用时,务必拧紧接线端子的螺栓,以免引起火花及接触不良。
电池不用时,宜在低温处储存.
深松蓄电池行业信息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开发利用总体格局。近年来,在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政府和行业企业采取多项措施来促进消纳,但依然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弃风”“弃光”问题严重。2015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728小时,同比下降172小时,全年弃风电量339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15%。2015年光伏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133小时,在西北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现象,如甘肃弃光率达31%、新疆自治区弃光率达26%。二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资金缺口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压力较大。
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2020年)》提出“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要大幅增加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消费比重。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将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目前,距离规划目标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当前能源革命和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转换能源发展模式以及提升能源利用水平,成为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
2016年3月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于现阶段我国还不完全具备配额制所需的市场和交易条件,此次《指导意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然而《指导意见》的出台却标志着我国在近期、甚至在可预见的未来将逐步推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大核心内容:①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②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③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④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测和评价制度;⑤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总体来看,此次《指导意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配额制”与“统筹规划”的有机结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以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地增加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空间,从而解决地区可再生能源难以消纳、补贴资金缺乏等问题,这将成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效途径。
首先,《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用电占比达到9%,具体分解到各省(区、市)的指标在5%-13%范围内不等,并给出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的具体核算方法。配额指标分解到具体各省(区、市),有利于各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开发利用计划,易于指标落实。此次《指导意见》虽非真正的配额制制度,但可以初见端倪。配额指标的落实,将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从而有效解决资源配置、并网接入、系统规划等当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次,《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能源发展规划应以配额目标为依据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我认为,未来中国电力系统在市场环境下、在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所形成的混合能源时代条件下,如何在规划层面和运行层面同时实现电力系统总体优化是面临的较有挑战性的问题。加强电力系统整体规划,应当实施综合资源规划模式,就是要充分运用智能电网技术,实施“源-网-荷-储”协调规划和运行的体制机制政策,通过微网、智能配电网及能源互联网等技术将数量庞大、形式多样的电源进行灵活、高效的组合应用,从而实现各种发电资源以及“发输配售”四部分之间的协调互补,也就是“横向源源互补,纵向源网荷储协调”。只有在这种规划机制下,才能降低“双侧随机性”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不利影响,同时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开发利用,以及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协调配合。
第三,《指导意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及监督主体;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及直供电企业)的供电量规定指标要求;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装机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进行监测评价。明确的责任划分、监督体系、激励机制、监测评价体系等有效协同,将有利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执行与落实。
第四,《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监测体系,统计部门对各项指标按年度监测,定期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对报送数据进行核实后,按年度公布监测和评价结果。这为配额指标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同时,有了定期的监测和评价,能够及时发现目标引导制度在执行中的问题,如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政策或进度低于预期或执行力度低于预期;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制度不完善等,为决策者提供方案调整的依据。
第五,《指导意见》提出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可通过证书交易平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交易,有利于以市场化的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即是配额制的一个配套机制,其目的是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的承担者提供一个灵活的履行义务的途径。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能够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通过配额制的方式,可促使火电企业增加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或者通过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可以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和发电企业投资高污染低价电源问题,也减少了通过补贴形式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压力。同时,此次《指导意见》也是对我国碳减排目标的落地,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制度的推进将为碳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总体来说,根据国际经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较终是需要基于市场机制的建设。然而,现阶段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需的市场化条件,“中国式配额制”与“统筹规划”的有机结合,将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途径。可以预见,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将迎来重要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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